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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电商法草案将向社会征意见,物流或被列为经营主体

时间:2016-12-27 来源:东泰物流 浏览:2252

电商行业由于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近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进程备受关注。

此次电商法草案涉及经营主体、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与交付、电商数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由于首次提请人大审议,面对不少问题也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因此,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电商法草案将向社会征意见,物流或被列为经营主体?

据悉,目前电商法草案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① 电子商务法规范对象如何界定?那微商、网约车算不算规范对象?

若根据之前提出的概念即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但若自然人利用网络出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和自产农产品,属于偶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的,不适用这一法律。

但就有委员指出如何界连续、反复的业务活动,微商在微信上卖东西卖了半年,这种算不算连续性的业务活动?并且假若微商能在一个月内创造高达几十万的销售额,这算是经营行为吗?那如此算来微信是否应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应该考虑将物流企业纳入?

目前草案定义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包括物流,但物流反而是最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是否可以考虑把物流包含在电子信息数据的保护中也是一种新的观点。

③ 关于电商第三平台“先行赔付”问题,多位委员也认为草案需要作出修改,因为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中是最起枢纽作用,这对电子商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对第三方平台规范严一点好还是松一点好?过于严格,或可造成限制或阻碍发展的不利影响;过于松懈,或可能对电商经营者、消费者并不公平,形成霸王条款,甚至垄断。

有委员认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履行先行赔付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但也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尚值得斟酌研究;并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做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除此之外,面对此次电商法草案中的疑点、盲点,仍需商榷。同时,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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