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加工贸易企业部分海关业务调整的公告
为营造“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环境,深圳海关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深圳市盐田区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外,下同)部分海关业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勤业务
(一)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盐田区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加工贸易手册、联网监管账册、设备手册的设立(变更)等所有加工贸易内勤业务,不再由沙头角海关负责,调整为由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以下简称现场业务一处)办理。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在沙头角海关设立手(账)册的企业,应当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沙头角海关报核。
在沙头角海关设立的相关手(账)册仍有剩余料件需要转入新手(账)册继续使用的,企业应当先向现场业务一处申报设立新手(账)册,再将剩余料件以余料结转方式转入新手(账)册。
2016年7月1日前沙头角海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结的业务,仍在沙头角海关继续办理。
(三)2016年7月1日前已凭设备手册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已满五年海关监管期限的,企业应当在沙头角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不满五年海关监管期限的,企业应当凭原批准文件在现场业务一处办理新设备手册设立和设备备案手续,并通过不作价设备结转方式转入新设备手册继续接受海关监管。
2016年7月1日前已办理设备备案、但尚未凭设备手册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应当凭原批准文件在现场业务一处办理新设备手册设立和设备备案手续。
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企业信用管理业务以及外勤稽核查业务
上述企业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企业信用管理业务仍由现场业务一处负责;外勤稽核查业务仍由深圳海关驻经济特区办事处负责。
三、过渡期管理措施
(一)为确保海关业务调整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平稳过渡,设立业务调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过渡期内,企业可同时使用5303(沙头角海关)、5305(现场业务一处)关区代码的手(账)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手续。过渡期届满后,统一使用5305(现场业务一处)关区代码的手(账)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手续。
(三)企业在沙头角海关设立的原手册有效期即将届满,但尚未在现场业务一处设立新手册的,可向沙头角海关申请手册延期(其他变更事项除外),延期后的手册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9月30日。
企业未能及时在现场业务一处设立新联网监管账册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向沙头角海关申请办理原联网监管账册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6年6月23日